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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日常变更操作办法

发布时间: 2013-10-29 16:09:47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 【字体: - -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日常变更具体程序
 
注意:办理岗位设置变更提供纸质材料时,需将最近一次批准的聘用情况审核表复印件一并上报,所有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涉及到人员定级、晋级的一律要提供变更人员的现等级工资审批表。所需验审材料要准备好原件和复印件。审查通过原件退回,留下复印件。由于系统原因,有时会出现已审批过的人员(如见习人员)变动情况在下一次申报新的变更时又重复出现的情况,这时需要将EXCEL表格导出,删除已审批完又重复出现的人员,再打印上报纸质材料。
 
附1: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变更操作及需提供的材料
 
一、操作程序
1、事业单位拟定本单位岗位设置变更方案。
2、通过“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变更《岗位设置核准表》相应数据并在线提交主管部门审核;同时,将纸质的变更方案及相关材料报主管部门审核。
3、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通过“系统”将《岗位设置核准表》提交人社部门审核,同时事业单位将所需纸质材料报人社部门审核。
4、人社部门审核同意后,在纸质《岗位设置核准表》上盖章核准,退回所需材料的原件。
二、所需材料
1、主管部门或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的岗位设置方案申请变更报告及变更后的岗位设置方案文字材料。
2、使用“系统”生成新的《岗位设置核准表》(3份)、《岗位聘用情况审核表》(3份)。
3、岗位设置方案变更涉及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
三、岗位设置变更方案,主要内容包括:
(1)单位基本情况,主要是编制数、规格、经费形式、主要职责任务、内设机构;在册正式人员情况,主要是人员总数、各类人员数量、“双肩挑”人员情况。(2)变更依据和理由;(3)变更所涉及的岗位原核准数量和比例等情况,变更后的数量和比例等情况;(4)变更后的设置情况,主要是岗位总量情况,主体岗位,各类岗位数量、比例、岗位名称,专业技术岗位分主副系列的,还应说明主、副系列岗位设置的数量与比例。
 
 
附2: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岗位聘用操作及需提供的材料
 
一、新增人员的范围
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包括:公开招聘的人员、政策性安置的人员、引进的高层次人员。
二、操作程序
1、通过“系统”录入岗位聘用信息:
(1)公开招聘的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并经人事部门鉴证后,在“系统”录入岗位聘用信息,如属见习期人员则在“描述”栏内注明“见习期、人社部门同意聘用的批复文号”内容。见习期满的当月,由事业单位录入人员转正定级的聘用岗位信息,其中,“拟聘岗位等级”中的“起聘时间”为受聘人员正式报送政府人保部门审核备案时间,在“描述”栏内保留注明“转正定级”内容。
(2)政策性安置人员、引进的高层次人员由事业单位录入人员聘用岗位信息,并在“聘任信息”中的“描述”栏中注明政策性安置
高层次人才引进以及通知(文件)的编号(文号)。
2、通过“系统”在线提交《人员聘用备案表》和《岗位聘用情况审核表》,并将纸质材料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在线提交两种表,并将纸质材料报人社部门审核。
3、人社部门审核同意后,在《人员聘用备案表》和《岗位聘用情况审核表》上盖章核准,退回所需材料的原件。
三、所需材料
1、使用“系统”生成的《事业单位岗位聘用情况审核表》、《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备案表》各一式三份。其中,《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备案表》只需打印有新增人员的信息。
2、公开招聘批复、行政(安置)介绍信等涉及新增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
3、新增人员符合新聘岗位任职条件的相关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单位盖章):
(1)聘用管理岗位的需提供任命(聘用)文件。
(2)聘用工勤岗位的需提供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等级考核评审表等岗位任职必需的证件。
(3)聘用专业技术岗位的需提供符合岗位级别要求的专业技术资格证和聘书以及有准入要求的资格证书。
1、新参加工作无工作经历的人员,或工作经历不满1年的人员定为见习人员,提供公开招聘批复;
2、新参加工作,有工作经历的人员应提供人才的工资介绍信,定级表或社保的缴费证明(自行去社保局打印,并盖社保局的章),工龄认可后,可根据单位需要定到相应等级。
 
 
 
附3:事业单位内部岗位聘用变更操作及需提供的材料
 
一、内部岗位聘用变更的范围
事业单位内部岗位聘用变更包括岗位层级、等级聘用发生变化和岗位类别转聘。
二、操作程序
1、通过“系统”录入岗位聘用变更信息。其中,“拟聘岗位等级”中的“起聘时间”为受聘人员正式报送政府人保部门审核备案时间。 [专业技术岗位跨层级晋升(初级升中级,中级升副高,副高升正高)聘用的,在“描述”栏中注明“《江西省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聘任书》起聘时间:   ”,属于岗位类别转聘的,应在《人员聘用备案表》中注明“岗位转聘”。
2、通过“系统”在线提交《人员聘用备案表》和《岗位聘用情况审核表》至主管部门审核。
3、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在线提交人社部门初审。
4、人社部门初审同意后,由事业单位打印上述表格各一式三份,连同所需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报人社部门核准备案。
三、所需材料
1、使用“系统”生成的《事业单位岗位聘用情况审核表》、《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备案表》各一式三份。其中,《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备案表》只需打印岗位变更人员的信息。
2、岗位变更人员符合新聘岗位任职条件的相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单位盖章):
(1)聘用管理岗位的需提供任命(聘用)文件。
(2)聘用工勤岗位的需提供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等级考核评审表等岗位任职必需的证件。
(3)专业技术岗位跨层级晋升(初级升中级,中级升副高,副高升正高)聘用的需提供符合岗位级别要求的专业技术资格证和聘书,内部等级岗位发生变化的不需要提供。
(4)岗位转聘其他岗位的,需提供个人书面申请,单位核准的经主管局同意的同意转岗的报告。
1、请参加工作无工作经历的人员定为见习人员,提供公开招聘批复;
2、新参加工作,有工作经历的人员应提供人才的工资介绍信,定级表或社保的缴费证明(自行去社保局打印,并盖社保局的章),工资认可后,可根据单位需要定到相应等级。
 
 
附4:事业单位人员调动岗位聘用操作及需提供的材料
 
一、操作程序
(一)调出单位(本市)
1、使用“系统”生成的《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备案表》,只打印调出人员的信息(在该表“备注”中注明:“调出”和调函编<文>号),
2、通过“系统”的“基础信息管理”中的“人员调出”将待调出人员的状态由“在职”修改为“调出”并点击保存,尔后再次通过“人员调出”功能选择确定调入单位并点击保存。
3、使用“系统”生成的人员调出后发生变化了的《事业单位岗位聘用情况审核表》。
4、上述两种表格经主管部门审核盖章报人社部门核准备案。
(二)人社部门审核
人社部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根据相关业务处室下达的调函或调动介绍信等文件进行审核。
(三)调入单位
1、登陆“系统”,通过“基础信息管理”中的“人员调入”找到调入人员的条状信息栏,并点击该栏中“单位调入”,然后完善调入人员相关信息,点击“调入”按钮完成调入人员信息接收。
2、通过“聘任信息管理”中的“人员聘任管理”填写岗位聘用信息,并在“聘任信息”中的“描述”栏注明调入函的编号。
注:从本省及本省其他市或外省市调入本市事业单位的人员的岗位聘用,调入单位在“系统”中录入调入人员基本信息后,直接从本步骤开始操作。
3、在线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人社部门初审。
(四)人社部门初审通过后,调入单位通过“系统”打印《事业单位岗位聘用情况审核表》、《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备案表》各一式三份。其中,《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备案表》只需打印调入人员的信息。
(五)调入单位将上述两种表连同相关材料报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报人社部门核准盖章并退回所需材料原件。
二、所需材料
(一)调出单位(本市)
操作步骤1和3生成的《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备案表》、《事业单位岗位聘用情况审核表》,各一式三份,可随同其他业务一并报送。
(二)调入单位
1、使用“系统”生成的《事业单位岗位聘用情况审核表》、《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备案表》各一式三份。其中,《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备案表》只需打印调入人员的信息。
2、调入人员符合本单位所聘岗位任职条件的相关材料(同附件2第三条第3款)。
3、调函或调动介绍信原件、复印件(1份,单位盖章)。
注:因本市编制部门进行的事业单位人员带编划出(划入)而使岗位设置和聘用数量发生变化的,分别参照附件1和本附件办理。
三、系统具体操作演示详见附6《操作手册》
 
 
附5:事业单位人员减员岗位聘用操作及需提供的材料
 
一、减员说明
事业单位人员减员包括退休、解聘、辞聘、开除等与事业单位解除(终止)人事聘用关系的人员,不包括附件4中的调动人员。
二、操作程序
1、使用“系统”生成的《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备案表》(一式三份,并在“备注”栏注明减员原因,如“退休”),只需打印所减人员的信息。
2、使用“系统”将所减人员的“状态”由在“在职”修改为相应的状态。
3、使用“系统”生成的因减员而发生了变化的《事业单位岗位聘用情况审核表》(一式三份)。
4、将上述两种表报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报人社部门核准备案。
5、除退休以外的其他减员,凭经核准的所减人员的《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备案表》等材料办理工资等手续。
三、所需材料
1、填有所减人员的《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备案表》,以及因减员而变化了的《事业单位岗位聘用情况审核表》,各一式三份。
2、减员的相关证明材料:
(1)属于退休减员的,需提供退休人员工资审批表。
(2)属于辞聘的,需提供辞聘者的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的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
(3)属于终止、解聘、开除的,需提供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对工作人员予以终止、解聘或开除的文件,以及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的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证明书。
(4)属于在职死亡等其他原因减员的,提供相应的减员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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